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余额却不翼而飞……近年来,关于银行卡被盗刷的问题频频出现,你遇到过这种情况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月2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小钰(微信ylx951014)再给大家分享其中比较重要的几点: 1、该规定对信用卡持卡人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进行了规制,如果持卡人认为银行的利息、复利、违约金过高,可以申请法院下调,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判; 2、如果银行卡被盗刷,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此由银行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3、借记卡被盗刷,有权要求银行承担本息损失并要求赔偿,如果是信用卡,同样有权要求返还已经扣除的本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4、因为被盗刷,导致持卡人征信不良,有权要求银行撤销该不良征信; 5、银行在承担了盗刷赔偿责任后,可向实际盗刷的人进行追偿,涉及到刑民交叉问题; 6、如果是同一张伪造银行卡盗刷的,持卡人所得赔偿不能超过银行卡被盗刷所致损失总额。 该规定施行后,对于持卡人与金融机构、发卡行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制,为双方今后发生争议提供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