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还信用卡欠款≠信用卡诈骗罪! 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触犯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想了解更多办卡、提额、征信、贷款、房产融资、企业融资等知识,可以添加小编的微信(cssw248),赠送你一份绝密音频资料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 恶意透支的。 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因此,如果信用卡用户长期、故意逾期不还款,并且金额较大,经过银行有效催收后仍然拒不偿还,就可能构成恶意透支,进而触犯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的恶意透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或者不愿意偿还,仍大量透支。 超过限额或期限透支:持卡人在未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超过了其信用卡额度或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消费或提现。 经催收后仍未归还:持卡人在透支后,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通常包括短信、电话、信函、上门等多种方式),并且在催收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偿还所欠款项。 数额较大:恶意透支的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以上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就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而触犯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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